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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消防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的通告

贵州省救援总队关于实行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告知承诺管理的通告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即日起,全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办理,同时保留原申报制办理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选择。现将告知承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

许可对象及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27条,下列场所不需要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商店、宾馆、饭店;

(二)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


三.

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渠道。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前,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申请一律在属地政务中心消防业务窗口或综合窗口提交办理,项目分级管辖标准由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队确定。


(二)申请人资格。接收申请材料前,窗口人员将对照申请场所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进行核查。申请人非申请单位(场所)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窗口不接收申请材料。


(三)申报资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政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审查。由窗口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可以容缺受理,由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时补正。对依法不予受理的项目,窗口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记载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四)现场承诺。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项目,申请人(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现场进行承诺,宣读《消防安全承诺书》,由窗口受理人员并进行视频摄录、归档。


(五)许可。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并承诺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项目,窗口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并向申请人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

现场核查及后续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自作出许可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对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场所纳入消防救援机构“双随机”抽查范围。


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单位/个人进行处罚,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作出许可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撤销许可,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计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在信用修复前,有关单位(场所)再次申请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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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消防



主   编:陈   刚   副主编:左禹华

审   校: 侯万华   编    辑: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