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注意!关于规范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方式告知书




关于规范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方式告知书



广大个体参保人员: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2号)文件精神,从2022年7月1日起,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黔劳社厅〔2007〕54号)第五条关于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可以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前补缴的有关规定终止执行。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方式将发生变化,个人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申报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再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为了不影响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请目前中断且需要补缴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个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缴费手续。


  经办地址:印江自治县政务中心五楼
  咨询电话:0856-6464007


印江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2年6月20日



延伸阅读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关于出台《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

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新业态从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保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印发了《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相关政策,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二、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规范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方式,从2022年7月1日起,终止执行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政策,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二是规范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后基本养老保险费预收管理和处理办法;三是按照国家要求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户籍限制、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相关要求,《通知》进一步细化政策,明确了个人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参保地的四类情形。


三、关于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政策从2022年7月1日起终止执行

答: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黔劳社厅发〔2007〕54号)第五条关于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可以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前补缴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相关精神不相符,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通知》规定从2022年7月1日起,终止执行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政策,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关于个人参保人员范围

答: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五、关于个人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当年缴费时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答:个人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申报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即不得跨年度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


六、关于在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预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职工及个人参保人员当年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标准分别暂按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70%和300%核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政策规定计算和预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预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下限核定的应缴费金额的,按规定进行补收。


七、关于在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区分不同情形处理预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对不符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规定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补收或退费。一是对于预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高于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下限核定的应缴费金额,但不超出300%上限的,可依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退费。若超出按300%上限核定的应缴费金额,按规定进行退费。二是对已死亡、已转出、已出国(境)等终止参保人员缴费据实计算,不再办理补收或退费。三是对因各种原因暂停缴费人员,待其办理个人账户转出、归集、清退等业务时,再按规定办理补收或退费。


八、关于放开个人参保人员户籍限制自主选择参保地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下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提出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通知》在我省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策,明确了个人参保人员根据本人具体情形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参保地:一是贵州省户籍的个人参保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非贵州省户籍的个人参保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在贵州省的港澳台籍个人参保人员,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是个体工商户,除依照上述三类情形选择参保地外,也可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九、关于个人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

答:《通知》规定,个人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补缴。2022年4月26日,国家相关部门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关于社保经办和税务征收部门经办服务

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探索适合个人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关系转移、待遇领取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监   制:左禹华

总   编:蒋智江 

副主编:张江勇

审   校:吴仕林  田勇

编   辑:邹雪庆

往期回顾



今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关注贵州
印江:围绕“5G+5H”服务品牌 高质量创建“四安”家园
【微讯两则】印江多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印江选拔17名乡镇(街道)学区办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