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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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巡察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章  巡察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实行全覆盖,五年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具体巡察对象、巡察时间和巡察组划分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县委审定。巡察组实行“三不固定”,即:巡察组组长不固定,巡察单位不固定,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不固定。

第十八条  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开展。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一个月以内,专项巡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时间。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热点岗位、窗口岗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

(四)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计资料、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八)受理干部群众信访举报。

(九)征求被巡察单位上级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十)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一)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相关情况。

(十二)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县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委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县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县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巡察工作依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被巡察单位、巡察时间、巡察内容、方法步骤、巡察组成员及巡察要求等。必要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巡察预告。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一周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三)开展巡察。巡察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巡察工作需要,简化工作流程,灵活运用各种工作方式开展工作。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县委巡察组可以采取暗访形式进行深入了解,并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反馈整改。对巡察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反馈通报,并对被巡察单位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被巡察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巡察办报告整改方案,2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

(五)移送交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及受理的信访举报,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县纪委处理;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移交县委组织部处理。有关单位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反馈巡察办。

(六)专题报告。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工作情况;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巡察专题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七)结果公开。巡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县委并通过媒体、党内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巡察办应当加强巡察结果运用台账管理,会同县委巡察组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中,巡察组要坚持原则,正确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巡察单位情况。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巡察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巡察中掌握的情况,不得接受被巡察单位的宴请及各种娱乐活动,不得在被巡察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按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敷衍应付、弄虚作假。对巡察中反馈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整改。

第二十八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6日县委印发的《印江自治县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委〔201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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