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判要旨: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该规定背后所隐含的是对社会公众、财产安全尊重和保护。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简要案情
●2021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贵D****9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从印江县龙津街道甲山村往龙津街道中心街方向行驶,当日21时 50分行至龙津街道解放路民宗局门前路段时,该车前保险杠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贵D****5号出租车的尾部,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4.20mg/100mL。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裁判理由
●从人体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变化来看,正常人喝了一杯200毫升的啤酒之后,酒精浓度可以达到20mg/100mL(达酒驾标准)。如果喝了3两低度白酒或2瓶啤酒,酒精浓度可达80mg/100mL(达醉驾标准)。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mg/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取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4,典型意义
●国人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酒逢知己千杯少,能喝多少是多少,管你会喝不会喝都要喝的说法,在这种饮酒习俗中,让漠视公共安全的醉驾行为屡见不鲜。以前尽管行政处罚对酒驾者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这种威慑力不足以让醉驾者望酒却步,要限制直至消灭醉驾行为,必须通过刑罚的力量斩断饮酒习俗对驾车人群的影响,不仅让驾车人自己能够时刻认识到醉酒驾车给他人给自己造成的危害,也让其他的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不劝甚至是不让驾车人喝酒,有了社会关于驾车人不能喝酒的这种认识和意识,醉酒驾车的行为将为大大减少。
从违法成本看,醉驾当事人不光失去自由,还将损失金钱,更留有犯罪记录。
1、征信成本。从事律师、医生等职业的,会被吊销执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以及一些大公司的职工会被直接开除;参军、入党、出国、留学等受限制,政审难通过。
2、经济成本。个人会被工作单位辞退且无补偿;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因饮酒驾驶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国家有关工伤的保障。
3、时间成本。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处6个月以内拘役;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社会成本。办理移民签证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拒签。
5,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 编:蒋智江
副主编:刘焱琪
审 校:任廷津
编 辑: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