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印江自治县殡葬基本服务
收费标准的公告
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殡葬基本服务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等规定,印江县发改局在严格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政府定价程序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县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
(一)针对在“遗体抬运费”的服务内容中增加“抬运至冷藏室”的建议予以采纳。理由是符合殡葬基本服务的现实需要。
(二)针对根据县城区范围缩小基本接运里程和降低灵车运输费基本运价的建议不予采纳。在拟调方案中制定往返里程26公里(含本数)内灵车基本运输费标准为150元/具,理由为:一是全面综合考虑我县推进殡葬改革范围和模拟接运里程分析数据制定,二是综合考虑在设置基本运输费的前提下,动态平衡远距离和近距离接运成本制定。
(三)针对在“骨灰寄存费”拟调标准中明确不足1月时的收费标准予以采纳。理由是明确后可以有效避免和降低收费矛盾纠纷。
(四)针对不能单独收取冰棺租赁费,认为应包含在吊唁厅堂租赁费中的建议不予以采纳。理由是我们在成本监审中是分别单独核定冰棺存放遗体成本和吊唁厅堂(不含冰棺)租赁成本,并在成本结论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了收费标准,不存在重复收费。
(五)针对应明确吊唁厅堂租赁费包含的基本设施数量的建议予以采纳。理由是可有效避免丧家租用经营者的吊唁厅堂时因提供基本设施的数量而产生矛盾纠纷。我们将根据成本监审时核入的基本设施配备数量对吊唁厅堂租赁费包含的服务内容和基本设施的数量进行明确。
(六)针对明确遗体接运中应单独列出意外事故死亡的遗体多次移动的费用(尸检、丧属探视时移动)的建议不予以采纳。理由:一是抬运的成本监审结论,是近三年来多种抬运情形的综合结论,是多种抬运情形的平均成本,多次抬运的成本已包含在遗体抬运成本之中,不应重复收费;二是在遗体存放的成本监审结论中,已综合考虑存放期间的人工成本,不应重复收费。
(七)针对明确火化遗体的时间范围的建议不予以采纳。理由是火化遗体的时间应由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量自行确定。
(八)针对拣灰炉为首次定价,应注明耐火垫单独收取的价格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耐火垫(火化垫)可完全隔离前一炉的余尘,让逝者的骨灰干净完整,考虑火化垫是拣灰炉配套使用的消耗品,不应单独收费,本着对逝者的尊重,可通过成本调查后按照成本价计入拣灰炉火化费用总价。
(九)针对调高吊唁厅堂冰棺存放遗体收费标准的建议不予以采纳。理由是本次调价的五项殡葬基本服务的收费标准全部是在成本监审结论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符合现行定价政策规定。
(十)针对殡葬服务企业应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做好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的公示宣传的建议予以采纳。理由:一是可以有效提升企业服务质量,二是可以提升消费者对政策的知晓率,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对此我们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执法部门指导殡葬服务企业制作公示栏,在服务场所分类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十一)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在殡葬优惠政策中明确优惠人群类别及优惠幅度的建议,我们将移交到殡葬政策制定部门,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殡葬优惠政策。
(十二)针对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殡葬延伸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规范的建议予以采纳,但需等待省级政策出台部门新政策出台后,按政策规定进行规范。理由是目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第五条:“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和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的规定,现行政策要求执行市场调节价。
(十三)针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加大政策宣传的建议予以采纳,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加大殡葬政策宣传。
特此公告
印江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