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关于加强
城区车辆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提高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城区车辆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车辆停放
印江城区规划区域内需要停车的,需将车辆停放在现有施划停车泊位内顺向有序停放,或者停放在对社会开放的小区地下停车场内,不得乱停乱放。严禁占用机动车道停车,严禁在学校门口、消防通道、公交车站点、人行通道、桥面道路、行政机关单位等出入口和过街人行横道斑马线等地方停放。公交车辆运行中停车上下乘客需在运行线路规划的停靠点停放上下,出租类车辆上下客停车必须在道路右侧边缘停放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不得在斑马线、公交站点、桥面和消防通道等地方停放。对于背街小巷临时停车的需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小区内行人和车辆正常出入通行,不得占用小区的消防通道停车。
二、整治内容
对不按要求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进行处理,重点是城区主次干道、商业街区、交叉路口、学校周边、消防通道、公交站点、背街小巷、人行通道等区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特别是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及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等现象。
三、执法方式
采取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和交通警察现场执法,电子警察抓拍等方式,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采取锁车、拖车、贴罚单和短信推送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四、法律依据
对占用道路违法停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依法处罚;
对占用消防通道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在人行通道上停放的车辆和背街小巷乱停乱放的车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人行道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阻碍执法:对拒绝配合、妨碍公务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