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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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印江任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查处


5月5日,印江自治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民警在常态化全域巡查时发现,辖区凯旋城住户任某某在为其子举办结婚喜宴过程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更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社会影响不良。派出所民警当场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全面固定违法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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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定程序核实认定,任某某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龙津派出所依法对任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行政罚款300元处罚,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现场作出检讨,并表示将严格遵守规定,不再违规燃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此郑重提醒各位居民朋友:




1.严守禁燃规定。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严禁在禁燃区域、禁燃时间燃放烟花爆竹,避免因一时疏忽酿成不可挽回的结果。


     2.认清安全风险。当前正值春夏交替季节,气候干燥、风力较大,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燃周边杂物,引发火灾事故。同时,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烟尘和噪声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休息,存在多重负面影响。


      3.倡导文明新风。倡导文明、绿色过节,提倡使用电子鞭炮、喜庆音乐等安全环保方式替代传统烟花爆竹,以文明方式表达喜悦、传递祝福,共同营造绿色、和谐、文明的社区环境。


      印江将持续加大巡查排查与执法打击力度,利用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手段,对违规燃放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请广大居民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违规燃放行为,请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印江自治县公安局 0856-6442676

   


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再次重申
县城区域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印江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环境污染火灾、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美好环境,共建文明生态印江,结合近期禁限放区域偶有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再次重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重申事宜通告如下:


印江主城区及周边村寨为禁限放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江家坡,南至燕子阡,西至西岩寺,北至大圣墩的全部区域该区域不得在禁放时间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禁限放区域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适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三是烟花爆竹零售点需定点持证销售,任何个人不得将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拿到异地进行销售,不得在城区的各大广场、居民区等地方流动销售,一经发现坚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四是各村、社区干部对本村和社区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负责宣传和制止,城区各物业对本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负责宣传和制止,各位市民对小孩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要加强监管,由于小孩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现实危害,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是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县公安局将依规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0856-644267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印江自治县公安局

                           2026年2月5日



来源:幸福龙津、印江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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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张江勇  编辑:曾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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