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1日,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李某,男,33岁,安徽枞阳人。
2026年5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李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越野轿车送其朋友到印江自治县龙津派出所处理婚恋纠纷事宜,期间朋友让其买水,李某再次驾车到附近小区的一商店购买矿泉水,返回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03mg/100ml。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法院采纳全部量刑建议。


检察官释法:

本案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李某酒后驾车送朋友去派出所处理纠纷,后又驾车帮朋友买水,其行为动机虽出于朋友情谊,但法律面前不讲“情有可原”。“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位公民应当坚守的法律底线。醉酒驾驶不仅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大不负责任,一旦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处罚并终身留存犯罪记录。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无论出于何种事由,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车,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张江勇 编辑:曾君子